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 黃進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 蔡進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