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林嘉男
       林昭宏
       林主宸
被上訴人   王元宏
       蔡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1,500元(上訴聲明第
二項請求關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全棟、
264號1樓房屋以原狀返還予上訴人,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共
計為356,500元,故核定原告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6,
500元。又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55,000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1,5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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