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清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緝字第224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清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0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緝字第2248號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前開判決既已確定,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觀諸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針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桃檢俊音107執緝2248字第1109095601號函(下稱系爭函文)表示不服,然查然系爭函文並非執行之指揮,而係受刑人請求付與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卷宗內通訊監察書影本,經地檢署函覆聲請與閱卷規定有違而否准之;再者,聲明異議意旨稱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業已准許其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聲監字第522號相關通訊監察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以系爭函文拒絕其閱卷乙節,惟系爭函文係對於受刑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回覆,與受刑人另行向本院聲請交付通訊監察書影本係屬二事,受刑人以此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有執行不當之情形,顯屬有誤。從而,受刑人對系爭函文不服,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之事項,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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