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漢翔具保人謝清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886、15887、17537、20351、22013、220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謝漢翔所涉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謝清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繳納,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6月12日訊問筆錄、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108年度偵字第17537號卷第68至75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0年12月3日、111年1月7日、同年2月11日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並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警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再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1年3月11日到庭行調查程序,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惟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上開期間被告更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可據。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