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65號聲請人 黃珮禎 相對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7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086H588)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37黃珮禎)新臺幣16萬318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工資及資遣費等部分,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16萬3180元,於107年8月15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7年7月27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86H588)在卷可稽。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