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602號債權人 葉登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佳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佳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且均不得早於退票日,並具狀陳明之。
三、所欲請求之年息百分之10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按民法規定之法定利率為百分之5),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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