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聲請人就其戶籍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張、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2張、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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