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陳長慶 、 曾勇夫 、 柯源興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