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鄭懷君 律師 李柏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3時許,以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技術員身分,前往基隆市○○區○○○路某社區客戶之住處,進入廚房維修瓦斯爐及抽油煙機時,見該客戶B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A,真實身分詳卷)所聘僱之外籍看護A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菲律賓籍,真實身分詳卷)也在廚房洗碗,竟趁B女離開廚房並走到兩戶相通之隔壁戶客廳之際,假意尋問A女抽油煙機之電池何在,再趁A女蹲低於瓦斯爐前而將左手伸入抽屜內探尋電池時,立於A女身後,而以其右手掌強行壓住A女之背部,再伸出左手掌而環抱A女之左胸部並撫摸之,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A女感覺被摸三分鐘之久,因不甘受辱,曾幾度側身向右,並以其左手肘欲擠開甲○○之左手而掙脫無效,遂用力起身而奔出廚房,經A女立向B女哭訴,並跑至陽台流淚。B女立即以電話報告該大樓社區警衛,警衛立即以電話報警前來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後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A女、B女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有結文二紙附卷可憑,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有受外力干擾及影響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規定,上揭證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供承其有至上開處所修理抽油煙機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撫摸被害人A女之胸部云云,然查:
㈠被告以左手掌而環抱A女之左胸部並撫摸,A女感覺被摸3
分鐘之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被害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事發過程?)我吃完中飯在洗碗,被告已在廚房維修東西,被告跟我講話,但我聽不懂,我在洗碗槽洗碗,被告站在瓦斯爐前面修理抽油煙機,被告給我一個抹布叫我擦瓦斯爐,我在擦瓦斯爐時被告的右手放在我的背後,我覺得很奇怪,若要叫我應該是拍肩膀,我就趕快擦乾淨,回到水槽前,我在洗碗時覺得很不高興,因為他這樣摸我,我開始害怕,被告就用國語問我電池在哪裡,我指瓦斯爐下面的抽屜說電池在該處,我用台語說在那裡,被告自己打開抽屜,然後問我哪裡,我就把手擦乾去瓦斯爐前面,我從被告後面走到瓦斯爐前面,我就蹲下來去抽屜裡找電池,我蹲著,被告在我背後左手摸我左胸,右手摸我背後內衣的帶子,我覺得很奇怪,我去拔瓦斯爐的電池,因為電池不好拔,我忙著拔電池,被告的手在我左胸,我就一直往右邊躲、彎曲身體,他整個左手從下方托住我左胸部,我壓力很大,電池又無法拿下,我就跑出去,我跑走時,被告還叫我『妹妹』,但我沒理他」、「(被告如何觸摸妳身體?)一開始他沒壓住我的胸部很緊,一開始是把他左手放在我左胸上,我越緊張他壓越緊,他的右手放在我背後內衣的勾上,沒有打開我的內衣,右手一開始也是放在內衣勾上,後來壓得很緊,我沒說我不要,因為我覺得很可怕,我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身體已經發抖,我跑到同一層隔壁的雇主家,我跟雇主姐姐說我要找電池,我一看到姐姐我就哭了,姐姐把電池給我的時候,我把電池還給姐姐,我躲在隔壁姐姐家的洗衣間一直哭」、「(事發時房子內有誰?)我照顧的阿公,他在客廳看電視,阿公聽不到,也有失智症,阿公坐背對廚房,在客廳裡,阿公的椅子就是卷內證據第五頁下方的椅子,我知道隔壁的住家有雇主姐姐在」、「(中文能力如何?)我聽得懂,會講一點中文,但我講的有些別人聽不懂,我來台四年,都在同一個雇主家工作,平常工作為照顧阿公與打掃環境,平常是我、阿公、阿公的女兒一起住,阿公的女兒當天去台中不在家,隔壁是阿公女兒的媳婦與阿公女兒的兒子及一子同住」、「(是否還記得事發狀況?)瓦斯爐壞掉,老闆打電話叫修,那人就進來,老闆跟那個人一起進來廚房,老闆就告訴工人發生甚麼問題,我在廚房洗碗,老闆就去對面的房子,工人繼續修,我就在洗碗,工人叫我拿抹布給他,工人跟我講話,我聽不懂,我就在笑,工人叫我擦瓦斯爐,我就去擦,工人就摸我的背後,我就很快地擦,要回去洗碗,我回去洗碗,他還要修抽油煙機,工人又要跟我講話要找電池,他說電池在哪裡?我說在那裡,我就遠遠地比在那裡,工人打開櫃子問我在哪裡?我說等一下,就擦一擦我的手,我就繞過去工人的身後,工人已經把櫃子打開,我就單腳蹲下來去拿電池,工人又摸我後面的內衣帶子,他順著我的內衣用同一隻手摸過來我的胸部,摸我左邊的胸部,我是左手去拿電池,我就趕快要拿電池,但是我拿不到電池,他的手又放在我的胸部上,我就趕快跑掉,我本來以為他要幫忙拿電池,但我又覺得怪怪的,我就往右邊縮,我跑掉的時候,工人一直說妹妹,我就沒有再回去,因為我很害怕」、「(工人有無從電池盒拔下電池?)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工人有沒有去拔電池,因為我跑了」、「(你是否用濕抹布擦瓦斯爐?)是」、「(工人是不是有先用手拍你的背跟肩膀?)有」、「(是否拍妳的背跟肩膀後才摸妳的胸部?)是」、「(工人摸妳的胸部多久?)我不曉得」、「(是否提出告訴?)是」、「(工人是否有將妳的肩膀扶起來?)沒有,他摸我的胸部時,人在後面」、「(工人如何摸妳的背?)他摸我內衣中間帶子的部分」、「(工人如何碰妳的肩膀?)他壓在肩膀上」、「(工人碰觸妳的胸部時,手是否有油?)我沒看到,我不曉得」、「(工人是否有將手放在妳的腰上,並拍打你,把你扶起來?)他一手放在我的背上,一手放在我的胸部上,站在我背後」等語(見偵卷第24至
26、57至61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請提示101年偵字第1878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背面警詢筆錄〕警詢筆錄記載是否正確?〔通譯翻譯警詢筆錄內容給A女聽〕)是,有按照我講的記載」、「〔請提示前一卷第4頁第6行至第7行〕警察問被害人說被告摸被害人的胸部有多久,被害人回答:『因為電池很難拔下來,所以時間3分鐘左右』,是否如此?)是」、「(你如何推算時間大約3分鐘?)那時候電池真的很不好拔,有一段時間在那裡,憑感覺算的有3分鐘左右」、「(有無可能是被告不小心碰觸到你?)一般不小心碰到,很快,為何會把手一直抓進去,然後壓得越來越重」、「(所以不是被告不小心用的,而是故意用的?)應該是故意的,因為他第一次叫我去擦瓦斯爐的時候,被告就已經有故意碰胸罩後面的扣環」、「(〔請提示第24頁至第27頁偵查筆錄〕筆錄記載是否正確?〔通譯翻譯偵查筆錄內容給A女聽〕)正確」、「(警詢筆錄時「提到睡夢中很緊張,睡到一半很害怕」,現在是否還會這樣?)現在沒有」、「(這個案子你願不願意和解?)可以」、「(和解條件是不是當面跟被害人道歉,然後拿3萬元(新臺幣)到慈善機構或者是慈善團體,是否如此?)是」、「(既然這件事傷害很大,為何願意和解?)希望把這個事情結束,大家就從頭來,不要再一直描述那件事,因為怕會有二次傷害」、「(〔請提示偵卷第58頁至第62頁偵訊筆錄〕筆錄記載是否正確?〔通譯翻譯偵查筆錄內容給A女聽〕)正確」、「(你稱這三次筆錄內容都實在,我確認一點,據你所稱被告觸摸你胸部的時候,你的相對位置是在左邊還是右邊?)被告在左邊,我在右邊」、「(依你所述,因為電池很難拔下來,時間3分鐘,被告的手是不是都是在你的胸部上?)有,3分鐘都在胸部上,且越壓越重」、「(據你於101年5月3日筆錄,當被告的手摸你胸部時,你當時很害怕,直接用你的左手臂夾緊你的左胸,可否示範這個動作?)我用左手拔電池時,我感覺被告的手已經在我的胸部,所以我用左手保護我的胸部。要用身體撇開被告的手,因為被告的手壓進去,所以用身體把手收回來」、「(當你做保護動作時,被告的手有無因為你的動作而拿掉?)沒有」、「(當時被告的手沒有拿掉,你繼續拿電池,所以被告的手繼續在你的胸部上,是否如此?)我怎麼走得掉,被告的右手壓在我的背後」、「(意思是說因為被告用右手壓制你,左手繼續摸胸部,使你沒有辦法移動,然後左手繼續摸胸部,然後你繼續拿電池,是否如此?)我只有一個想法,我趕快把電池拔掉才可以趕快走」、「(最後你有無拿下電池?)沒有」、「(有無離開?)因為拿不掉,我跟被告說等一下,3分鐘之後要離開的時候,他叫我妹妹」、「(被告摸你胸部時,你有無呼叫?)沒有」、「(你剛剛稱被告利用機會3分鐘摸你胸部的過程中,被告有無講什麼話?)沒有」、「(3分鐘是很久的時間,是否真的摸很久,還是不一定是3分鐘,是否感覺很久,不然為何覺得是3分鐘?)我記得很久,因為一直拔電池」、「(證人A女有無其他意見?)我沒有什麼目的,為何他要編一個故事,我只是要描述真正發生的事情」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83至88頁)。又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雇主B女於偵查中證稱:「(事發過程?)當天我打電話去豪山公司說我要維修抽油煙機,我的公司在該處一樓,12點時我接到電話,被告說他1點會到我家,我約1點上樓,過一會兒被告就來了,我就帶他去廚房,我告訴他抽油煙機按鍵壞掉,瓦斯爐也問題,請他順便檢查,.我拿工具給他後就去隔壁接電話,約五分鐘後,外勞跑來告訴我被告很壞,摸她胸部,後來外勞跑去後陽台哭,被告過來向我表示是電池壞掉,我就拿給他電池後又回廚房修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就向警衛說明情形,請他上來替我報警,警衛報警後我請警衛在我家等,不要讓被告離開,我帶外勞去樓下等警察,警察來後,我跟外勞與警察一起上樓,剛好被告想要離開,我們就到婦幼隊做筆錄」、「(事發時你有無詢問被告發生何事?)沒有,我怕他跑掉,我先當做無此事,我就請警衛來處理」、「(事發後外勞有無異狀?)心情不好,變得很沒安全感,要求我跟她在一起」(見偵卷第26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案的報案者是否是你?)是警衛打電話給警察報案,我打電話給警衛,警衛上來之後,警衛在電梯打電話給警察報案」、「(當時外勞跟你說被人家摸胸部時,請簡單描述情形?)大約1點多,他在隔壁維修時,我去另外一間打電話,等到5分鐘的時候,我們家外勞跑過來說被告要拿電池,後來外勞跑到我旁邊告訴我說那個男生很壞,摸她的胸部,說完便到後陽台哭,我就拿一個電池給被告之後,我想說打電話給警衛說外勞被維修的人摸我們家外勞的胸部,我請警衛上來就順便幫我報警」、「(外勞找你時有無表示被告要拿電池?)是因為被告說要拿電池,所以跟她講說要拿電池,才掙脫被告,然後才找到我」、「(你有無拿電池給這位被告?)她去抽屜拿新電池遞給我的時候,告訴我說那個男生很壞摸她的胸部,電池交給被告之後,被告回去維修」等語一致(見原審卷第76至77頁)。又A女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第52至54頁)。
且參諸警察至現場時,A女尚在一旁哭泣一節,為被告所目睹,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94頁),在在顯示被告指訴情節與事實相符。
㈡再B女之夫之外祖父有重度失智症及重度重聽,除據證人B
女證明屬實之外,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印一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5頁)。又原審於102年5月22日履勘現場時,目睹B女之夫之外祖父亦坐於客廳,背對廚房,對外界事物並無反應,亦有勘驗筆錄及相片多張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第63至66頁)。依據經驗法則,老人失智之情形,一望即知,被告自難諉稱不知。是被告另辯稱:伊並不知悉B女之外祖父是失智之人,當有男人坐於客廳時,只要回頭就可以看到廚房內部,被告應不致在該處犯案云云,洵不足取。
㈢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26日刑醫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略以:「衣物分別採樣近胸部內側及外側微物,經萃DNA檢測,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均未檢出DNA量,均未進DNA-STR型別檢測。」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略以:「一、送驗證物:…取左胸口處布塊鑑定(本局予以編號A-1);取衣服腹部下方作為背景(編號BK)。二、檢出圖譜型態與背景(編號BK)相似,受干擾嚴重,無法有效研判其成分。」是告訴人A女之上衣左胸附近微物,因未檢出任男性DNA量,而未進DNA-STR型別檢測,且A女腹部下方衣服受干擾嚴重,無法有效研判其成分,顯見A女衣服確受干擾嚴重,尚難憑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飾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三、上訴判斷:原審認被告犯強制猥褻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見原判決第8頁第21行至9頁第25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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