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正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正師因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鐘正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鐘正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7號、98年度審簡字第6825號及99年度訴字第71
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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