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蔡峯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31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蔡峯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0日下午2時31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