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麥壢嘉
       彭子益
       彭士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麥壢嘉、彭士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陸
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
被告麥壢嘉、彭子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
被告麥壢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
表三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元
由被告麥壢嘉、彭士紘連帶負擔,另新臺幣壹佰參拾貳元由被告
麥壢嘉、彭子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麥壢嘉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彭子益、彭士紘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麥壢嘉民國93年6月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領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正卡,嗣先後為彭士紘、
彭子益(下與麥壢嘉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姓名)
申請信用卡附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或於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但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所定日期及方式繳付
,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遲延利息(原告得視
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
,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詎至107年10
月18日止,彭士紘持用之附卡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
15萬1,564元(本金13萬9,906元,餘為已到期利息及其他
費用)未依約給付;彭子益持用之附卡亦積欠1萬2,441元
(本金1萬1,515元,餘為已到期利息及其他費用),麥壢
嘉持用之正卡則積欠10萬5,661元(本金9萬7,672元,餘
為已到期利息及其他費用)。上開欠款,屢經催索,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三、被告麥壢嘉則稱其願意給付,但希望原告能給予分期付款並
酌減利息等語。被告彭子益、彭士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付信用卡應付帳款乙節,有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滯納利息款明細、
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請求金額計算說明在卷可佐,麥壢
嘉對此並不爭執,應認原告是項主張可採。因此,原告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其中
1,613元由麥壢嘉、彭士紘連帶負擔,另132元由麥壢嘉、
彭子益連帶負擔,餘由麥壢嘉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下同)
┌──┬──────┬─────┬──────────────┐
│編號│計息本金│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
│1│6萬5,544元│14.98%│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7萬4,362元│14.97%│同上│
├──┴──────┴─────┴──────────────┤
│本金債權合計13萬9,906元│
└──────────────────────────────┘
附表二:
┌──┬──────┬─────┬──────────────┐
│編號│計息本金│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
│1│2,358元│14.98%│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9,157元│14.97%│同上│
├──┴──────┴─────┴──────────────┤
│本金債權合計1萬1,515元│
└──────────────────────────────┘
附表三:
┌──┬──────┬─────┬──────────────┐
│編號│計息本金│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
│1│2萬136元│14.98%│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7萬7,536元│14.97%│同上│
├──┴──────┴─────┴──────────────┤
│本金債權合計9萬7,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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