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功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功志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陳功志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