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3,454元,應徵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