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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