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7號
108年度聲字第1260號108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敏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及108年10月18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260號、1263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Z000000000」,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均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