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 李進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推薦失蹤人許約之財產管理人,並提出該人之願任同意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