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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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亞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亞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關於「國民身分證影本」之後,應補充記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