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310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黃宗揚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黃見志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黃見志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當場以現金給付 伍萬 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誤。(原告簽名:甲○○)其餘伍萬元分十期給付,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至民國98年9月5日止,於每月五日前匯入原告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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