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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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63號
原告 唐瑀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聯天地Q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瑞聯天地Q區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之姓名及住所地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