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06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9,703元(房屋買賣價金420,00
0+賠償金額479,703=4,679,7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