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0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郭文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407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郭文奐│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4360││06月27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