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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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達龍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達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達龍因肇事逃逸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9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9010號函暨檢附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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