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曾玟綺 即被告配偶被告 陳鋼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鋼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鋼配偶 曾玟綺甫 生產出院,,家中生計均由被告支撐,被告無逃亡之可能,願隨傳隨到,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鋼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復有人證、書證、扣案物在卷可佐,認其所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森林法第52條竊盜森林主副產物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嗣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3月(2次)、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108年執助廉字第167號執行指揮書,自108年4月26日起執行前開刑期,此有該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且本院已對被告開除羈押,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其所提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陳盈孜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