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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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許薳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