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丙○○甲○○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蘇若龍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