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49號聲請人 陳淑均 相對人 陳初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理由欄四,關於「 莊懷德 」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德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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