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蔡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宏齡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