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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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高才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高文海 等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7430元(300,000元+1,068,830元+86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