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95號上訴人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若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