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善植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蔡幸如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發還保管人 田盛植 。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崔善植、蔡幸如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判決,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訴。而扣案如附件所示共十五箱之物與電腦主機三台(不含電源線、傳輸線等配件(見本院卷1第158頁至第163頁、第168頁),原屬告訴人韓商三世保公司臺灣分公司所有並請田盛植保管,經被告二人聲請調取(見本院卷1第52頁反面、第146頁、第157頁反面),由保管人田盛植提出後為本院扣押。現因被告二人並未就扣案之物有所主張或請求,且扣案之物又非違禁品或應予沒收之物,即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發還與保管人田盛植。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郭思妤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