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夫妻,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台南縣○○鄉○○村○○街○○○巷○○號,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吵,竟以傷害故意,持電視遙控器丟擲告訴人未中後,繼而又出拳毆打告訴人之背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肩胛部挫傷。因認被告所為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資佐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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