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郭文通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