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許,由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丙○○,途經台南縣永康市○○路與正強街交岔路口之際,適與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擦撞而起爭執,丙○○、乙○○二人竟共同基於傷害甲○○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丙○○、乙○○二人共同涉有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玉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