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69號抗告人 劉秀花 相對人 賴俊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俊宏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簡易庭102年度司票字第167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
7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下稱系爭本票2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2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且未曾見過系爭本票,原審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有害抗告人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於原審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原審就系爭本票21紙為形式上之審查後,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意旨雖稱其未簽發系爭本票21紙云云,此節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應循實體訴訟程序另謀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本票21紙確為抗告人所簽發之有效票據,進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人以前開實體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抗字第3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及利息起算日││├──┼───────┼──────┼──────┼─────┤│001│101年5月14日│2,0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2│101年5月24日│2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3│101年6月8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4│101年6月19日│2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5│101年7月5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6│101年7月19日│8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7│101年7月24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8│101年7月30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09│101年8月7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0│101年8月20日│1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1│101年8月27日│3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2│101年9月10日│2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3│101年9月18日│2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4│101年10月17日│1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5│101年11月2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6│101年11月13日│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7│101年11月22日│10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8│101年12月27日│4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19│102年3月8日│1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20│102年4月18日│250,000元│102年5月1日│CH0000000│├──┼───────┼──────┼──────┼─────┤│021│102年5月1日│160,000元│102年5月1日│No55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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