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證券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七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