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靜儀 即路黃靜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黃靜儀即路黃靜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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