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熏岑 (原名: 許維純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