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翔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超鼎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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