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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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訴
訟費用計算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
⒈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
⒉測量費新台幣30320元
合計:新台幣33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