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