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72號
原   告  林靖恩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韋宏 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係求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惟於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後,於民國99年7月1日具狀,擴張其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718,960元,及自該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718,960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惟原告僅繳納1,
880元,尚欠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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