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林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0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13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柒
佰陸拾柒元自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