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永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賴永剛於民國104年6月4日前之6月初某日,向當時雇主 黃靜芬 借用搭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以黃靜芬配偶 林俊雄 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使用。賴永剛借得前揭行動電話後,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未經林俊雄或前揭門號實際使用人黃靜芬同意,以收費設備即前揭行動電話經由網際網路向GooglePlay商店選購如附表所示商品,並點選電信代扣功能付款,而偽造林俊雄或黃靜芬表示同意購買該些商品,並將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揭門號電信費帳單之電磁紀錄即準私文書,待取得遠傳公司發送認證簡訊後,旋上傳該些電磁紀錄至GooglePlay商店而行使之,GooglePlay商店因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商品予賴永剛,並將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揭門號電信費帳單,賴永剛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免予給付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918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林俊雄、黃靜芬、GooglePlay商店及遠傳公司對於商品及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嗣黃靜芬收到電信帳單後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靜芬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賴永剛本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06號卷,下稱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本院卷第15頁至同頁反面、第19頁至第2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靜芬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並有遠傳公司104年
9月、10月、11月電信費帳單、通話明細、遠傳公司105年10月18日遠傳(發)字第10510904627號函暨消費明細資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又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以行動電話經由網際網路在GooglePlay商店網頁佯以林俊雄名義以電信代扣功能購買商品,依前揭說明,該些經行動電話螢幕顯示之文字或影像,均屬電磁紀錄,應以文書論。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按使電信公司提供服務而得免付費使用之不法利益,其行為之對象,應係機器而非特定之相對人;在以機器為行為對象之情形,由於機器完全依據程式語言之指令,就一定程序予以處理,無所謂受欺罔致生錯誤之情形,是行為人對機器所為之類似詐欺行為,並不該當於刑法第339條所規範之「詐術行為」,為彌補此一漏洞,刑法乃於86年11月增訂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
3,規範對機器以不正行為取得不法財物、利益之行為;據此,在前開刑法增訂公布後,對於機器之不正行為,應無再適用刑法第339條之餘地;而通信服務之使用,必須付費,本質上即為「收費設備」之一種,私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與公用電話所差異者,僅在費用之收取方式,而此項差異,並不影響行動電話作為收費設備之屬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罪名(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另其如附表編號1、2、6、7、12、15、16、20至22、25、26所示於時間密切接近之同日內數次犯行,行為態樣類似,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至其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犯行係於不同日為之,時間上已有間隔,是28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幫助犯詐欺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苗簡字第
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5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竟利用行動電話行使偽造電磁紀
錄而取得免予給付行動電話遊戲商品價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林俊雄、GooglePlay商店、遠傳公司,所為實屬非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價值,及坦承犯行、已悉數賠償告訴人之態度,暨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工廠作業員、月收入23,000元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對於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9頁、第20頁反面),爰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免予給付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共計16,9
18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已全數賠償告訴人,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倘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商品│消費金額│主文欄││號│││(新臺幣)││├─┼───────┼────────────┼─────┼────────────┤│1│104年6月4日│GAMEVILInc.─firstpack_│30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3分許│10000(Kritika:TheWh││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iteKnights)││,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6月4日│LINECorporation─月卡(│150元││││下午9時許│LINE鬥陣英雄─MiSTakE領││││││軍開戰)│││├─┼───────┼────────────┼─────┼────────────┤│2│104年6月7日│GAMEVILInc.─monthsubs│1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14分許│cription(Kritika:The││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WhiteKnights)││,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6月7日│LINECorporation─尊享卡│300元││││下午1時59分許│(LINE鬥陣英雄─鬥塔RPG││││││)││││├───────┼────────────┼─────┤│││104年6月7日│GAMEVILInc.─200Karat│150元││││下午3時35分許│(Kritika:TheWhiteKn││││││ights)│││├─┼───────┼────────────┼─────┼────────────┤│3│104年6月12日│GAMEVILInc.─StarterPa│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時47分許│ckage(Kritika:TheWhit││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eKnights)││,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6月16日│GAMEVILInc.─StarterPa│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2時15分許│ckage(Kritika:TheWhit││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eKnights)││,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4年6月19日│GAMEVILInc.─StarterPa│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7時38分許│ckage(Kritika:TheWhit││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eKnights)││,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4年6月21日│StarterPackA(Summoner│1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時36分許│sWar)││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6月21日│PileofCrystals(Summon│300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2時18分許│ersWar)│││├─┼───────┼────────────┼─────┼────────────┤│7│104年6月22日│StarterPackB(Summoner│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8時29分許│sWar)││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6月22日│SackofCrystals(Summon│590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10時24分許│ersWar)││││├───────┼────────────┼─────┤│││104年6月22日│PileofCrystals(Summon│300元││││下午4時21分許│ersWar)│││├─┼───────┼────────────┼─────┼────────────┤│8│104年7月9日│TaiwanKuroTimes─120│6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8時21分許│藍鑽包(龍與精靈─真王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級動作MMO)││,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4年7月10日│TaiwanKuroTimes─120│6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6時32分許│藍鑽包(龍與精靈─真王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級動作MMO)││,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4年8月2日│Shoryuken─600顆鑽石(│30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3時10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4年8月28日│Shoryuken─300顆鑽石(│1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11時9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4年8月29日│Koramgameltd─36鑽石(│3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時26分許│太極熊貓─巔峰坐騎)││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8月29日│Koramgameltd─36鑽石(│30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2時24分許│太極熊貓─巔峰坐騎)││││││││││├───────┼────────────┼─────┤│││104年8月29日│Koramgameltd─36鑽石(│30元││││上午2時26分許│太極熊貓─巔峰坐騎)│││││(起訴書誤載為││││││1時26分許)│││││├───────┼────────────┼─────┤│││104年8月29日│Koramgameltd─180鑽石│148元││││上午2時27分許│(太極熊貓─巔峰坐騎)│││├─┼───────┼────────────┼─────┼────────────┤│13│104年8月31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0時33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4年9月1日│Shoryuken─60顆鑽石(魔│3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4時38分許│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4年9月26日│HandfullofCrystals(Su│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10時55分許│mmonersWar)││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9月26日│Light-DarkPack(Summon│890元│仟元折算壹日。│││下午11時26分許│ersWar)│││├─┼───────┼────────────┼─────┼────────────┤│16│104年9月27日│StarterPackB(Summoner│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6時42分許│sWar)││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9月27日│StarterPackA(Summoner│150元│仟元折算壹日。│││下午6時44分許│sWar)│││├─┼───────┼────────────┼─────┼────────────┤│17│104年10月1日│IntermediatePackA(Su│89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2時53分許│mmonersWar)││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4年10月3日│Shoryuken─720顆鑽石(│36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時4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4年10月4日│Shoryuken─1500顆鑽石(│7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6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起訴書誤載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6時56分許)│││仟元折算壹日。│├─┼───────┼────────────┼─────┼────────────┤│20│104年10月5日│Shoryuken─60顆鑽石(魔│3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10時48分許│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10月5日│Shoryuken─60顆鑽石(魔│30元│仟元折算壹日。│││下午10時50分許│力時代Plus)│││├─┼───────┼────────────┼─────┼────────────┤│21│104年10月6日│Shoryuken─1500顆鑽石(│7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12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10月6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0時40分許│魔力時代Plus)││││├───────┼────────────┼─────┤│││104年10月6日│Shoryuken─300顆鑽石(│150元││││上午0時51分許│魔力時代Plus)││││├───────┼────────────┼─────┤│││104年10月6日│Shoryuken─2980顆鑽石(│1,490元││││上午6時36分許│魔力時代Plus)│││├─┼───────┼────────────┼─────┼────────────┤│22│104年10月7日│Shoryuken─720顆鑽石(│36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19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10月7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0時20分許│魔力時代Plus)││││├───────┼────────────┼─────┤│││104年10月7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上午0時44分許│魔力時代Plus)│││├─┼───────┼────────────┼─────┼────────────┤│23│104年10月8日│Shoryuken─60顆鑽石(魔│3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1時51分許│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4年10月9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下午9時21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4年10月10日│Shoryuken─1500顆鑽石(│75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2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10月10日│Shoryuken─2980顆鑽石(│1,490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6時22分許│魔力時代Plus)│││├─┼───────┼────────────┼─────┼────────────┤│26│104年10月12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0時51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4年10月12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仟元折算壹日。│││上午1時22分許│魔力時代Plus)│││├─┼───────┼────────────┼─────┼────────────┤│27│104年10月15日│Shoryuken─250顆鑽石(│125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4時46分許│魔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4年10月16日│Shoryuken─60顆鑽石(魔│30元│賴永剛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上午4時12分許│力時代Plus)││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