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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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8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美琴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定執行刑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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