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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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被告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信賢 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3,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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