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和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禁止對被害人B女(即代號0000-000000)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1項)。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第2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於本案對被害人B女(即代號0000-000000)之犯罪情節,併參考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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