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周漂昇 被告 周敏鴻
林 周月卿 周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3,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鄉○○段)│(元/㎡)│(㎡)│(依起訴狀附件│以下四捨五入)││││││一之記載)││├─┼────────────┼─────┼────┼───────┼────────┤│1│677地號土地│4,600元│154.37│1/1│710,102元││││││││├─┼────────────┼─────┴────┼───────┼────────┤│2│門牌號碼:8鄰17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2│2,7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5,400元│││├─┼────────────┼──────────┼───────┼────────┤│3│門牌號碼:8鄰17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1│9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900元│││├─┴────────────┴──────────┴───────┼────────┤│合計│713,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