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崇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崇寧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