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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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煥文 │竹南信用合作社新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玖仟元│BA0一0七五一│││││分社│││0││└─┴─────────┴─────────┴───────────┴────────┴────────┴──┘